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上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所属学生宿舍宽带网(以下简称宿舍宽带网)的管理、接入和信息服务,保障宿舍宽带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提高学生上网用网能力,以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宿舍宽带网通过光纤接入校园网,是校园网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开展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针对我校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
第3条 宿舍宽带网由校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规划。
第4条 所有楼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安装、维护、连接、设置。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等。
第5条 教育技术中心组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上网的日常工作。其中包括用户入网的审批、入网设备的确认、网络服务费的收取、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违规事件的处理等。
第6条 根据需要教育技术中心可以聘请学生任兼职网管员,协助维护所在宿舍楼的网络设备;负责向教育技术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收集并反映学生用户意见;负责所在宿舍楼网络用户的安全管理、咨询和用户支持工作。
第7条 宿舍宽带网所在各楼的设备的安全和供电,由宿舍楼管理单位保障,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定期检查。
第三章 接入
第8条 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中的在住学生,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都可成为宿舍宽带网接入用户。
第9条 学生宿舍上网的计算机、网卡和网线等设备费用自理。
第10条 学生在将计算机接入宿舍宽带网之前,必须首先向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宿舍楼、寝室号,学生姓名、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学号、网卡MAC地址等信息。
第11条 每台计算机上网收取开通费,流量费(或包月费)。这些费用不包括校园网所提供的网络增值服务,如视频有偿点播、收费电子邮件系统等。
第12条 同一寝室的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如果一个寝室里有多台计算机需要上网,可以自行购买一个共享HUB进行转接,对每台计算机单独申请网络开通,实现多台计算机同时上网。
第13条 学生中途停止宿舍上网,有预交款的用户需提前30天向教育技术中心提出退款申请,退款不包括网络开通费。
第14条 宿舍宽带网的IP地址的按静态分配进行管理。
第15条 用户对系统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并承担该网络地址所应担负的网络道德规范责任。任何人未经教育技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指定使用本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四章 信息服务和信息发布
第16条 宿舍宽带网接入用户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等。
第17条 在网上发布信息应文明礼貌,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不允许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不允许通过校园网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不允许查找和散布黄色、反动信息,不允许泄露国家秘密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不允许散布计算机病毒,也不得通过宿舍宽带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五章 网络使用
第18条 宿舍宽带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19条 鼓励用户利用校园网进行网络技术的学习和研究,但禁止进行任何可能危害、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实验,例如网络侦听、恶意扫描等。
第20条 宿舍宽带网用户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或剥夺。
第21条 宿舍宽带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宿舍宽带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学校保卫部、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校宿舍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22条 教育技术中心在宿舍宽带网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23条 教育技术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教育技术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管理员。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25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26条 违反本办法的用户,必须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并且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教育技术中心。
第27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宿舍宽带网用户,教育技术中心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勒令改正、终止相应网络服务等处理并建议其所在院系和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保卫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28条 本办法由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29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